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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认证证书、减少遗漏认证程序...一批认证领域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3-09-27|作者:中标通认证|访问量:243

据江苏市场监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提升认证规范性和有效性,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认证监管职责,扎实开展认证重点领域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认证市场环境,于近日通报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物业公司伪造认证证书案

2023年6月7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在省定点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使用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三张认证证书是当事人伪造的虚假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27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10月17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外省移交线索,对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3张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虚假的问题进行执法检查,经登陆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无法获取相关证书信息,三张证书均为无效认证证书。经查,上述三张证书均由当事人通过微信交易购买获得,卖家已被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检查,2023年6月28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橱柜

经营部销售未经CCC认证的

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11月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灶具产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台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生产厂家为某电器有限公司,型号为JZY-SN99,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7日,该公司持有的家用燃气灶CCC证书未覆盖上述型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40元,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CCC认证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的规定,同时,鉴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依据《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及《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3.0版清单》,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将线索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四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电器科技公司销售未经

CCC认证的扫地机器人案

2023年3月28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天猫官方自营店销售一款扫地机器人并就上述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该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已于2021年11月19日被撤销,但当事人仍在其天猫官方自营店销售上述产品。经查,产品销售额为370370.00元,违法所得为12137.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17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37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水果店在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的

商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对外销售案

2023年3月6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已购进的橙子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为“有机橙”对外销售,且无法提供橙子的有机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免罚轻罚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认证公司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3年1月12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在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线索,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对其认证的6家企业的管理体系未按期进行监督审核、逾期后不及时暂停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行为,对其认证的4家企业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经查,企业未缴纳认证监督审核费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的规定,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认证公司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2年7月21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认证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认证的企业在现场审核阶段派出的审核员的专业代码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专业要求。同时,当事人对其认证的另一家企业通过远程审核方式实施了监督审核,但没有采用实时视频,而仅通过向企业索取现场照片进行监督审核。经查,当事人初次审核收入为2333元,成本为1666元,违法所得为667元;监督审核收入为2000元,成本为766元,违法所得为1234元,违法所得共计190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8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1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认证公司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2年10月21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认证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对其认证的某化工企业开展监督审核时选派的专职审核员孙某的专业代码不符合认证规则要求,且技术专家李某未按照审核计划提前离开审核现场。经查,当事人未收到监督审核费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4月19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认证公司

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1年10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认证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对企业开展第二次监督审核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企业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进行评审;二是未对上次监督审核确定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是否有效进行审核;三是不能提供审核计划和不符合项等材料。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16316.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316.25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认证公司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2年9月26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对其认证的企业开展有机产品现场审核时,未能有效识别无“CMA”标志的产品检测报告,有机产品检查报告中也未体现这一问题。“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是检验检测报告具有证明作用的重要标志。当事人作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有机认证产品抽样检测报告的证明作用进行确认。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3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如需办理认证证书,要向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同时,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例如电动自行车、家用燃气灶具、灭火器等产品,必须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从业认证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严格按照标准、规则要求开展认证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现场审核、证书管理、监督审核等业务,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认证行业公信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强认证行为监管,切实营造认证市场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