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 | 贵州省资助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近日,《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下简称《办法》)印发,明确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资助: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企业或高校院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首次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 34833-2017)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付评价费用后开展《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评价,首次通过评价并取得相应成效,给予评价费用80%、最高不超过8万元资助。
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资金,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系从事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省知识产权局采取后补助、项目立项和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并提供相应的印证资料。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中心、专利导航、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知识产权信息统计、“一事一议”等不适宜后补助方式实施的项目,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或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创造:
对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自确定后的次年起,经组织专家年度评价合格,每年给予50万元资助,最多再资助3年。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一)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资助。企业将授权2年内的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https://www.zlcp.org.cn/)进行备案,被审核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其每件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同一专利密集型产品,最多资助4件发明专利。
(二)知识产权运营资助:
1.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资助。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将授权发明专利首次转让或许可,属非关联交易,单笔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到账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10%,给予转让或许可发明专利的高校院所、企业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按实际交易到账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20家。
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为授权发明专利转让、许可提供居间、交易等运营服务,转让或许可属非关联交易,按转让、许可发明专利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5%,给予提供居间、交易服务的运营服务机构资助。多家机构参与居间、交易服务,仅计算1次居间、交易服务。每家运营服务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按提供运营服务的实际交易到账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5家。
3.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资助。鼓励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者区域运营中心,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有机融合。经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并成功申报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者区域运营中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在运营中心建设阶段,每年组织专家对运营中心的建设成效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为期三年。省知识产权局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并解除质押后,偿还借款金额达400万元以上,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效明显的,给予资助5万元;偿还借款金额达800万元以上,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效显著的,给予资助8万元。银行机构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发放贷款金额达2500万元以上,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效明显的,给予资助5万元;发放贷款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效显著的,给予资助8万元。企业、银行机构通过担保方式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半年按期支付利息,借款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给予资助2万元;借款金额达400万元以上,给予资助5万元;借款金额达800万元以上,给予资助8万元。银行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贷款金额达2500万元以上,给予资助5万元;发放贷款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资助8万元。
(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资助3000元。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按实际融资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2单,每年首单优先资助。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比例分享资助金额。
(六)标准必要专利资助。对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中采用其核心技术并形成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每采用1件发明专利资助1万元,每项标准最多资助10万元。
(七)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资助。对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项目,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一般和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和100万元。
(八)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5000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行政处理、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的,对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内维权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维权每件资助10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每年最多资助1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0件,涉外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件。调解机构成功调解司法或行政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调解机构每年最多资助10万元。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试点城市、示范县(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试点县(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督查激励的市(州)给予资助20万元,县(市、区)给予资助10万元(三年内不重复资助)。对贵州省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给予资助30万元。资助资金拨付至城市(县、园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用于知识产权工作。
(二)国家级示范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其他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国家级试点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其他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对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资助。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企业或高校院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首次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 34833-2017)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付评价费用后开展《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评价,首次通过评价并取得相应成效,给予评价费用80%、最高不超过8万元资助。
(六)“一事一议”项目资助。对本办法未规定、但确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
(一)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省级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资助20万元。
(二)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省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在我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我省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商标代理机构资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在我省成立满3年,上年度代理我省商标核准注册 5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知识产权人才资助。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资助2000元。对获得知识产权师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中级职称资助2000元,高级职称资助5000元。
(五)知识产权研究资助。对承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每个项目资助15万元;重点专项导航、重点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每个项目资助30万元。
(六)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100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商标品牌指导、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标准制定宣贯等公益服务一年以上,给予20万元资助。
(七)评审咨询服务资助。参与项目评审、考核、验收,技术调查官提供技术咨询等评审咨询服务,费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黔财编〔2023〕26号)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资助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应当提交《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根据本办法对各类资助项目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印证资料。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文件办理的资助项目,不用提交《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申报的资助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应当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请资助前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的审计报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明确的资助项目、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不适宜提交审计报告的资助项目除外。在资助时未能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可在资助项目涉及的工作完成后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应当提交:
(一)申请知识产权运营资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许可备案,转让、许可资金票据,居间、交易服务等印证资料。
(二)申请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购买保险票据复印件。
(三)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应当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相关印证资料,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印证资料。
(四)申请标准必要专利资助,应当提交标准文本、标准采用专利情况说明及印证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应当提交:
申请维权资助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申请调解资助应当提交调解书、司法或行政部门移送调解函等印证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资助应当提交: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园区)、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应当提交城市(县、园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二)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评价资助,应当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评价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印证资料、《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取得相应成效印证资料。企业、高校院所还应提交非转让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清单(专利代理机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资助应当提交:
(一)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资助应当提交服务方案。
(二)申请专利商标代理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资料、专利商标代理业务印证资料、纳税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印证资料。
(四)申请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资助,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印证资料。
第四章 资助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时间。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应当在具备资助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资助,特殊情况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方式:
(一)按照通知要求申请资助项目。申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贵州省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一事一议”项目资助的时间及相关要求,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二)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项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直接办理资助。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八)项资助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
(三)自行申请办理资助项目。申请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资助项目,申请人应当自行将《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及相关印证资料装订成册,直接送交省知识产权局经办处室。《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格式及经办处室信息详见本办法政策解读。
第二十条 审核。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1月、7月进行两次集中审核。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申请资助情况,及时进行审核。
对于具有竞争性的资助项目,为保证资助项目公平、公正,必要时,省知识产权局可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相关项目进行筛查,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amr.gui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行号资料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资助项目情况,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预算,保证年度资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经费预算。如因当年资助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现有资金预算存在不足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商省财政厅统筹现有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遇政策调整无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再予以资助。不同资助项目之间,按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助对象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将申请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提供虚假资料及以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可以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落实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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