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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趋势!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发布时间:2023-11-14|作者:中标通认证|访问量:348

一、知识产权融入标准客观上变得难以避免

专利是创新技术的典型代表,是当今世界最有效的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受到各个国家和众多企业的高度重视。实践中,专利技术进入标准在客观上已经变得不可避免。在某一相关技术领域经常会存在多项专利技术,众多的专利技术: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如果要将某一技术进行商业化实施,就必须获得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又。这就是所谓的“专利丛林”(PatentThicket) 。

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已经难以脱离专利技术的支撑,难以逾越专利丛林。在制定标准时要求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是不可行的,这样还可能会限制或者阻碍技术创新和传播。欧洲电信协会(CEPC) 在1982年主持起草关于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 标准时, 要求需要将其专利技术纳人GSM标准的企业对后来的标准使用人无偿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以换取该企业在合同中就相关移动通信设备自由定价的权利。这一提案遭到众多专利权人的反对, 结果导致这一标准迟迟不能出台。仅摩托罗拉就拥有涉及GSM标准的数十项核心专利技术。

没有得到这些专利权人的支持, GSM标准是无法得到协商一致和有效实施的。实践中,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技术联盟会实施专利标准化战略。企业可能会试图将自己的专利作为必要专利纳人标准,而不是基于该专利的技术贡献。因为必要专利不仅仅是重大收入的来源,而且通过“交换芯片”还为交叉许可打开了大门,那些在标准中不拥有任何必要专利的企业,通常不会处在一个令人羡慕的位置。

二、标准与专利技术结合的方式

标准与专利技术结合的方式是与标准构成要素一致的。根据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写规则,标准一般由概述要素、标准要素和补充要素三部分构成。其中,概述要素与补充要素合称为资料性要素,即是标示标准、介绍标准以及提供标准附加信息的要素;而标准要素是规范性要素,是声明符合某一标准而需要遵守的条款之要素,符合或者遵守某一标准就是要符合或者遵守这一标准中规范性要素所规定的条款内容。

进一步地,规范性要素又分为规范性一般要素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前者包括名称、范围与规范性引用文件等内容,后者规定标准的技术内容。从标准中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与专利权的关系角度出发,可以将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方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标准之中的规范性技术要素包含有对某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指标性要求或者功能性要求,而相关的专利技术是实现这一指标性要求或者功能性要求的具体技术方案。

如乳制品的营养含量的指标性要求以及打火机防止儿童随意开启的“安全锁”的功能性要求。二是标准之中的规范性技术要素涉及产品或者服务的某一特征,而相关的专利技术是实现上述这一特征的技术途径,此时规范性技术要素所规定的特征与相关专利技术权利要求书的条款有部分重合。三是标准之中的规范性技术要素包含有相关专利技术权利要求书的条款描述的全部技术特征,此时标准之中的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内容便构成了一个专利技术,即标准与专利技术在实体技术要求上是一致的。

三、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积极效益与消极影响

标准是先进经验和技术的总结,而专利代表了创新性技术。一般来讲,专利融人标准会产生三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专利技术是技术创新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最新创新成果。将专利技术融人标准之中,能够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克服标准原有的滞后性,使新制定的标准更能够满足市场发展和产业创新需求,提高标准的市场适应性。

二是有利于填补标准体系的空白和不足。专利技术涵盖的是创新型的技术、方法、工艺或产品,属于新技术范畴,往往是对旧技术的颠覆性创新,而标准主要是成熟技术的总结。标准中技术方案和方法工艺往往具有滞后性。将先进的专利技术融入标准可以有效填补标准体系的空白和不足。

三是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专利技术具有私有性,是典型的私权利。但是,专利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权,换取通过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以获得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专利技术融人标准之后,随着标准的普遍采用,专利技术也得到广泛使用,专利的社会价值也得到体现。尽管如此,专利与标准的融合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在专利标准化过程中,专利权人牢牢掌控着专利技术的许可权,获得了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他们可能会采取拒绝许可、价格歧视、高价许可等垄断行为,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损害广大中小企业利益。同时,掌握专利技术的少数大企业可能会采取排斥新技术研发等措施,打压竞争对手,限制甚至排除市场竞争,不利于科技创新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应建立既对创新技术形成专利融入标准的鼓励,又要规避一旦标准中加人专利对市场形成的垄断,最终达成最优的平衡机制。这是标准化工作者应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